华中健康饮品展示中心项目工程 (项目名称) 华中健康饮品展示中心项目工程(EPC) (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SZZX-202512FJ-612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华中健康饮品展示中心项目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新区)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华中健康饮品展示中心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咸发高〔2025〕7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自筹:11212400元(占比:100%);,招标人为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为 浙江仲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咸宁高新区绿色双创产业示范园内。
建设规模: 项目拟将高新区绿色双创产业示范园内的华中健康饮品研发中心综合楼一层整体改造为华中健康饮品展示中心。该中心总建筑面积4645 ㎡,功能分区包括:华中健康饮品科普馆(2334 ㎡)、新品发布中心(1350 ㎡)及公共配套区域(961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拆除原有隔墙及装饰、新增隔墙、展厅墙面顶面装饰装修、综合展陈布展及展现场景模型建设等,并配套建设强弱电系统、安监系统、消防系统、暖通系统、室内附属等配套设施工程以及购置安装相关设备等 。
其他: / 。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EPC)模式,包含但不限于本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图编制、前后期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工程相关验收、工程交付的工作、保修服务等其他建设方面的内容,并对承包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全面负责。具体分述如下:(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初步设计范围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实施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后期服务、设计驻场跟踪服务、配合专家评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设计,并参与各个环节的验收;(2)工程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初步设计范围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的所有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3)工程施工: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工程初步设计范围内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至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缺陷修复等服务工作。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调整本项目的承包范围,投标人应无条件执行。
标段划分: 共划分1个标段 。
计划工期:180(设计30日历天,施工150日历天)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6年01月14日 。
合同估算价:11212400元 。
2.3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资质:(1)施工资质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施工方):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设计资质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设计方):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任意一项资质要求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④、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资质, /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①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工程师或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其中,注册建造师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并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3.2本项目 属于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3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2)若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双方的分工及职责,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人应对项目的设计、总体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竣工验收和交付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工作。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连带责任。(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来自联合体牵头人,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各专业负责人须来自联合体中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4)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和处理的相关事务,均视为联合体各成员的行为,对联合体成员具有法律效力。(5)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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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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