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至宿州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等相关服务疑问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徐州至宿州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等相关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编号:2022DFWBZ02145/GN2022-03-5074)招标文件疑问回复如下:
疑问一:关于01标段招标文件 P44中:投标人组建的道路或桥梁或隧道相关实验室,被列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得5分。 疑问:评标办法中仅针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置了加分条款。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的通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行业研发中心均为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同等水平的科研平台,同一个文件发文认定并公示;且行业研发中心相较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方向及研发内容更为全面,因此行业研发中心是否等同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分,请明示。
回复一: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行业研发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科研成果等要求有较大差别。
疑问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02标段为设计咨询服务,而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关于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要求全为设计业绩,与招标范围设计咨询服务不太相符。问:业绩要求是否改为3.2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累计里程不少于 50 公里的高速公路主体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业绩(服务范围须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或设计咨询工作内容),业绩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7 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累计完成过里程不少于50公里的高速公路主体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业绩(服务范围须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或设计咨询工作内容),业绩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回复二: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三:根据招标文件02 标段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4(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自 2017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每增加完成过一项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的高速公路主体工程设计业绩(服务范围须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 的加 2 分,最高加 4 分。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业绩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资格审查项业绩不计分。此要求全为设计业绩,与招标内容不太相符。问:绩要求是否改为:(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自 2017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每增加完成过一项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的高速公路主体工程设计业绩或设计咨询(服务范围须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或设计咨询工作内容) 的加 2 分, 最高加 4 分。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业绩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资格审查项业绩不计分。
回复三: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四:因设计咨询业绩无法上传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问:设计咨询标段是否可以提供:投标人及拟项目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的一种:A.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载明的、 能够证明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无法查询, 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或 B.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复印件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复印件。 如果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复印件无法体现相关证明信息的, 则须提供发包人证明材料以证明项目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及人员信息。
回复四: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经查询,设计咨询业绩可以上传至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查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宿怀南路 565 号
联 系 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557-392606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 236 号
联 系 人:张 涛
电 话: 0551-65199521、17775059775
202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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